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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拒绝下班后“加练”年会舞蹈遭辞退,引发劳动合同争议

发布时间:2024-12-25 17:30:17来源:
近日,杭州一名女子王女士因拒绝在下班后参加公司年会舞蹈排练而被辞退的事件,引发了广泛的社会关注和讨论。王女士的经历不仅让她深感无奈,也再次引发了公众对于劳动合同权益和企业用工合理性的热议。

据悉,王女士在杭州一家健康管理公司的下沙门店担任美容师。事发当日,她已连续工作长达12小时,身心俱疲。然而,在下班之际,公司却要求她留下排练年会舞蹈。由于未提前通知且王女士已极度疲惫,她拒绝了这一要求并直接回家休息。

这一行为引起了公司的不满,门店主任随即向上级汇报此事,并在微信工作群里询问舞蹈排练的进展。王女士在群里提议,公司领导应合理安排时间,避免临时通知导致员工身体吃不消。然而,这一合理化建议并未得到公司的采纳,反而让她陷入了更加尴尬的境地。

第二天,王女士被门店经理叫去谈话,经理提出她可以留在下沙门店或调去其他门店,但无论去哪里都必须服从领导安排,且“不准有怨言,不准在群里发言,不准有任何意见”。在无奈之下,王女士选择了辞职。然而,公司却在她辞职后发布了一条辞退公告,列明了三条辞退理由:对顾客不负责任、对年会节目排练有怨言且不服从公司安排、平日工作态度不符合公司行为规范。

对此,王女士深感委屈和困惑。她认为,自己只是普通辞职,并未违反公司规定,为何会遭到如此对待?她决定收集材料,申请劳动仲裁,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王女士的遭遇引发了公众的广泛同情和关注。许多网友表示,劳动合同并非“卖身契”,企业不能凭一纸契约就随意剥夺员工的合法权益。员工在下班后有权拒绝参加公司组织的文娱活动,这是劳动者的正常权利。

同时,也有法律专家指出,王女士供职的公司是一家美容机构,跳舞并非其主营业务,应属于员工本职工作之外的文娱活动。在本属于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内安排参加公司活动,其合法性本就存疑。而公司以员工拒绝为由将其辞退,更是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此次事件再次提醒我们,企业和员工在劳动关系中应相互尊重、相互理解。企业应给予员工足够的关怀和体谅,在保障员工个人利益的基础上实现企业利益。而员工也应遵守公司规定,尽职尽责地完成本职工作。只有在双方共同努力下,才能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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